本馆介绍
文献资料赔偿条例
一、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,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,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、遗失、偷窃文献行为,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损毁文献
指涂画、圈批点、折叠、剪裁、撕页、污损、描拓文献以及损坏条形码等。
1、损毁情况较轻,不影响阅读者,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、期刊,每页按1元罚款,报纸按2元罚款;孤本或重要图书、报刊酌情加倍;建国前出版的报纸、期刊,每页罚款100元;损毁条码或磁条者,需收取条码、磁条加工费每册3元,若私自更换文献条码者,按窃书论处。
2、损毁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者,应赔偿原文献,不能赔偿原文献时,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,按原文献定价的3—20倍赔偿;报纸、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3—20倍赔偿;建国前出版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,每页按200元计价赔偿;
3、以原文献赔偿者,其损毁文献,经注销后,发还赔偿者,以金额赔偿者,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。
4、读者借阅文献时,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,并要求做技术处理,否则,责任自负,须按上述规定处理。
5、读者在赔款后的任何时候,一旦获得原文献,即可凭赔款凭证到文献所属部门办理退款手续。
三、遗失文献
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,遗失所借文献,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之相同文献赔偿,如无法以相同文献赔偿,则须按原文献定价的3—30倍赔偿。赔偿后,一旦获得原文献,即可凭赔偿凭证到原文献所属部门办理退款手续。
四、偷窃文献
读者在借阅文献时,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及馆外,一经发现,即以偷窃论处,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—30倍罚款。屡次窃书者,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,同时通报给所在工作单位。
五、外借文献超期
外借文献超期(包括到期未办理续借手续)者,从到期的第2天算起,每天须缴纳逾期费,其中中文图书,每天每册0.10元,外文图书每天每册0.20元。
六、发生上述情况者,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,其所持借阅证将被停止。
大荔县图书馆